主题: 出借银行卡赚“好处费”?揭西林某杰、肖某、黄某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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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9/10 15: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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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提供一张银行卡

动动手、刷刷脸

帮人转点账、取点现金

便能轻松得到“好处费”

这样“躺着”赚钱的方式

听起来很有吸引力

实则却是犯罪分子的诱饵

只会引人落入犯罪的深渊


1

案情1

9月7日,南山所在县局刑侦大队、“情指行”办的大力支持下,成功抓获断卡线索人员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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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林某杰于今年8月19日将手机卡、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查,其出借的银行卡和手机卡涉及多宗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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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林某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2

案情2

今年7月,肖某在一网友的指引下,提供名下银行账户为一网络平台的客服人员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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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棉湖派出所依法将肖某传唤到派出所调查。经查,其出借的银行卡一宗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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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肖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3

案情3

今年7月,黄某在一网友的指引下,提供名下银行账户为该网友接转钱款并从中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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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黄某银行账户收到的钱款涉及多宗电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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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棉湖派出所依法将黄某传唤到派出所调查。目前,黄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警方提醒





什么是“两卡”违法犯罪?

“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两卡”违法犯罪是什么罪?

非法出租、***、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

除了广为人知的***、租借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以外,电话卡以及电话卡关联的互联网账号用于电诈违法犯罪的活动更为隐蔽,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更为直接。




“两卡”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揭西公安也在此提醒

大家平时一定要擦亮眼睛

合法使用自己的银行卡

电话卡、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

杜绝买卖、出借行为

千万不要因贪图小利

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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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揭西县公安局、平安揭西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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